The Beginning
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门诊费支付标准:
(一)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 100 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 1500 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 50%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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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门诊费报销:
1.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50%,个人自负 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35%,个人自负 65%。
(二)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温州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暂按 220 元确定,其中个人缴纳 70 元,财政补助 150 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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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同住院费报销标准实行。参保人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80%,个人自负 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 5000 元。参保人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 1 万元补助。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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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