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一)本地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地户籍,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在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的新居民及其子女;
(三)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中未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学生。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什么?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共为171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61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1100元/人/年。
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有何规定?
持证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等困难参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有何规定?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30%缴纳。当年大学新生和毕业生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15%缴纳。
当年新入学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待遇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毕业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待遇自毕业次月起停止享受。
新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有何规定?
新居民持浙江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本地户籍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缴费,财政按相同标准予以补助。其参保工作由所在镇(街道)新居民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并应加强审核,避免重复参保。
居民医保的享受条件是什么?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年缴费,中途或接续参保须缴全年费用。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即可在年度内按照本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参保的,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的3个月后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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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中途或接续参保缴费可次月享受待遇?
(一)本地户籍复退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终止)或跨制度、跨统筹地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
(三)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新入学学生;
(四)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持证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等参保人员;
(五)新迁入的嘉兴户籍人员。
新生儿(含符合参保条件新居民其新生儿)于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跨年度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上年度费用),待遇自出生之日起享受。
居民医保中途参保如何办理?
超过规定缴费期需中途或接续参保的,参保人可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镇(街道)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居民医保门诊待遇支付标准是什么?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和购药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按50%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20%支付,其他医药机构按10%支付。
(二)居民医保门诊年度基金最高补偿额为800元。
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支付标准是什么?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二)支付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80%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75%支付;三级医疗机构按 65%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