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 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 浙江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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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特困人员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标准执行。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 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 60 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 浙江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养老服务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