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台州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台州市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业户籍人员可选择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参加台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台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具有台州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