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参保人员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前在本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本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后在本市继续连续缴费满12个月,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3、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到女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以外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育津贴;本统筹区内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自转入当月由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津贴。
5.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产假、延长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施行节育措施假期限执行。
(1)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享受158天产假;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①施行节育措施的,享受节育假。其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天。
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手术者,再增加假期。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