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2020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性住房需求,根据《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唐住建发〔2016〕235号)、《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唐住建发〔2019〕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具备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
1、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离异的女方除外) ;
2、家庭成员只有一人,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
3、曾享受过福利性分房,现租住国家福利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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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处在拆迁安置阶段的被拆迁户;
5、配偶、父母、子女有两套以上房产或能满足独立居住的;
6、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7、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8、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9、本实施方案出台后转让给他人的住房;
10、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二)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保障性住房二、三类别申请: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私家车或现价值3万元以上货运车辆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入股办企业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个体注册但未享受免税待遇的(享受免税待遇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税收优惠告知书);
4、申请人户籍虽为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口,但其户籍所在地为虚拟地址的;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虽为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口,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尚未平改的城中村,且为本村村民的;
6、家庭成员户口为市中心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7、家庭成员有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但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
8、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二、三类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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