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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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申请
2、额度期限及担保
3、办理程序及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规范商转公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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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转公贷款,是指职工在本市购房并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后,又以公积金贷款偿还该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的贷款模式。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应当坚持循序渐进、可持续的方针,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申请
第四条 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应当符合《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前偿还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前两年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提交《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二)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及作为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抵押物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复印件。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