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对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缴费方式与渠道:
2019年9月1日起,浙江省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两费缴费人可通过银行协议扣款、银行窗口缴费、支付宝缴费、电子税务局个人端缴费、办税服务厅缴费 等多种渠道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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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条件
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退休、离休、退职待遇或者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 15 年(含)以上,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去所在社区或行政村登记,由所在社区或行政村负责社保业务的人员统一办理。
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温州个人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自然年度计算,个人实行按年缴纳。2020年起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共有8档,参保人正常缴费期间可按选择缴费档次享受相应政府补贴。档次及政府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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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缴费优惠政策:
持有《低保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特困证》等有效证件的特殊人群,如选择按300元年缴费的,其缴费金额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建立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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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养老金。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市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
对65周岁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予以适当倾斜: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每月加发10元;7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人员每月加发15元;75周岁以上的每月加发20元。倾斜部分不列入按20个月基础养老金金额计发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范围。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具体按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公布的标准。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具体计发办法按照《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频率根据国家有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情况确定。在国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步调整。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个人缴费档次。
从2020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5000元,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代缴。
办理地点:温州市鹿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车站大道泰安大厦554号c幢2楼)7-13号窗口
办理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