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深入推进我市犬只规范化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按照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现就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只允许饲养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导盲犬、辅助犬除外)及其它体高(肩高,即犬只正常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直线距离)超过71CM以上的纯种犬只和体高超过41CM以上的非纯种(不同犬种杂交繁育)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和年检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的,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包括:本市市区、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和各县(市)、建制镇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区域。
三、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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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大居民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做到出门遛犬要带齐“四个一”:即一个犬证(犬牌)、一个犬链、一个嘴罩、一个小铲。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场馆、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电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约束措施。
(三)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约束,必须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人必须对犬只排泄的类便等遗弃物立即清理干净。
(四)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养犬人要严格自律,并有责任驯化所饲养犬只,养成文明、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养犬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此“通告”,自觉遵守《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自“通告”之日起至8月31日,对禁养的各类犬只,要自行处理。2019年9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会同城管、农业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街道、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巡查、检查,对逾期未处理的禁养犬只予以没收,对违规养犬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条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没收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公安、城管、农业等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处理,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