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到哪些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到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经办机构报告,或者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职工发生工伤故事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①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②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③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由谁支付?
答: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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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经评定等级的参保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如何享受待遇?
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
6、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发?
答: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开始计发。
7、哪些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8、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21个月工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90%—75%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9、《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标准是多少?
答: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10、因工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16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70%—60%工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伤残等级相对应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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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工致残7—10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7个月工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伤残等级相对应的月数。
12、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其哪些待遇应作调整?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负伤时肢体或生理受到损伤给予的补偿,故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但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则应按复查鉴定等级进行调整。如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经复查鉴定,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致残5—10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提高至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但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13、因工致残1—4级工伤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4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4级的工伤人员工伤复发死亡与停工留薪期满死亡,其性质相同,均是工伤人员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再死亡的,故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也应相同。
14、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和标准?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直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为:
①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5、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如何确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6、能否将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改按一次性支付?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