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路南、路北、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医保代办机构
二、政策依据
①《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
②《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认证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17〕104号);
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三、申报材料
①《唐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凭证》(一式三份);
②《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对象参保信息确认表》(一式两份);
③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为其开具的进账单;
④学校提供我市户籍18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低保供养、1-2级重度残疾学生相关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残联办盖章确认);
⑤统筹区内城镇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参保凭证》原件;
⑥统筹区外转移接续参保人员的《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凭证》。
四、办理流程
①代办机构专管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参保登记手续,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如发现问题须告知代办机构专管员不能受理原因;
②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审核申报材料无误后,留存相关资料存档,并进行审核确认及缴费确认业务操作,对相关业务表格签名、盖章;
③缴费确认工作完成后将不需留存的相关证件及表格退还代办机构专管员,告知代办机构专管员申报缴费业务完成或下步工作内容。
④各代办机构于每月27日后打印成功参保缴费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将相关参保信息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以备核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五、办结时限
即来即办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承办部门
医保局
八、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唐山市民服务中心B区1号门一层17-21窗口0315-28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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