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待遇计发
单位填报《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经办机构待遇计发环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或《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进行养老金计发。
复核后,对符合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打印《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银行开户通知单》,退休人员以此为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对不符合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打印《养老保险一次性退休待遇核定表》。建立退休人员档案,将经办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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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待遇计发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需及时向社保机构申报办理离退休(职)死亡待遇审核,填报《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并提供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待遇申领人公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资料。
待遇审核环节对填报资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需要养老金减发或退发。通过的,录入离退休死亡待遇申领信息,系统进行死亡待遇核定处理。在《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上盖章,打印《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核销参保人员社保卡。将供养直系亲属资料归入离退休(职)人员档案。
3、定期待遇调整计发
待遇计发环节根据政策设计调整方案。将相关条件,输入业务信息系统,由计算机对数据库中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成待遇调整台账,包括《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汇总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名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名册》。
由于数据库缺乏信息项目而无法计算机自动调整待遇的,待遇审核环节先行数据采集,下发《基本养老金调整基础信息采集表》或《供养直系待遇调整基础信息采集表》,由社保退管部门组织社区街道填报。
当待遇调整需要预发时,由待遇计发环节填写《基本养老金调整预发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预发信息录入系统。
4、待遇重核与改办
待遇申请人对退休(职)待遇计发、离退休(职)死亡待遇计发、定期待遇调整计发等有异议的,可向待遇计发环节提出待遇重核申请,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核申请表》。
待遇计发环节进行待遇重核后,进行待遇改办处理。收回原有待遇计发材料,重新打印下发待遇计发表格等。待遇已经支付的,要通知待遇支付环节进行待遇减发、退款或补发。
5、待遇暂停与恢复
每年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完成后,待遇审核环节根据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明细表》,办理待遇暂停与恢复。
导入待遇资格认证数据,系统进行待遇的暂停与恢复处理。复核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汇总表》、《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人员资格变更明细表》上盖章确认。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暂停通知书》邮递到待遇享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