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材料:
1.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2.本人有效身份证;
3.本人常住户口簿(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4.本人居民身份证(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5.合影证件照;
(二)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的材料:
1.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本市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 本人常住户口簿 (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本人有效来往内地通行证 本人有效身份证;
4.合影证件照;
5.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华侨结婚登记的材料:
1.出国人员、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2.本市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 (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本人常住户口簿 (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3.出国人员、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4.合影证件照;
5.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
(四)外国人结婚登记的材料: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
1.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2.本市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本人常住户口簿(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
3.外文证明材料的中文翻译件;
4.合影证件照;
5.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6.本人的结婚登记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