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人员范围
户籍在襄都区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了2020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含大病医疗)人员,包括:
2019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未到期人员、以及2020年度首次申请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包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及其职工、2020年度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补贴期限标准
(一)补贴期限: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身份证记载的年龄为准),可延长至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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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超过缴费基数10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贴。间续缴费的以实际缴费为准,补贴时间连续计算。2020年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含再次认定),从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次月起给予补贴。计算方法:实际缴费金额÷缴费月数×可享受补贴月数×50%(进元取整)。
申请时间
2021年5月28日—2021年8月28日(工作日)。
提供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2020年度税收电子转账凭证原件(区参保人员);
3、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
4、本人“工商银行”卡(折)原件;
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还需附《毕业证书》原件。
办理流程
1、本人先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窗口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已登记的除外)。
2、个人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书面申请。
3、审核信息、扫描汇总
收到个人申报材料后,当场办理以下业务:
(1)按文件要求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对其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进行审核,详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告知及承诺书”(附件1),指导申请人员填写《申请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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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提供材料按:①税收电子转账凭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工商银行卡(合并);②《毕业证书》原件;顺序进行扫描后,将原件退回本人;
(3)汇总《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
(4)核对2019年享受期限未满人员历史享受情况,并在《申请表》注明,经本人核对签名确认留存。
4、部门协查
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将申请材料汇总后,分别报市人社局、函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社保局查询2020年申请人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协查。
5、审核并录入系统。
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校验,将扫描的资料信息刻制光盘备份留存。
6、信息公示
区人社局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拟补贴信息在区政府网站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区财政局出具资金核拨函。
7、补贴拨付
区人社局财务部门在收到财政局核拨的资金后,根据《花名册》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灵活就业人员“工商银行”账户。
相关说明
1、有合法用工单位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其保险费不落实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人社局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申请人要认真填写表格,申报材料要真实有效,提供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在拨付到账前应保证正常使用。申请时姓名、身份证号、账户信息要一致,且务必于2021年8月28日前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因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一致、没按时申请的,不予补贴。
此次补贴仅限于2020年度社保补贴,申请2019年(含2019年)之前补贴的不予受理。
3、2020年度首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次月起开始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