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二、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受伤职工近期1寸照片1张
★6.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工伤事故报告1份
★8.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人次以上)、图片、音频、视频、法院生效判决书等各类合法有效事故证明材料
9.死亡证明
10.公安部门关于暴力伤害案件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11.公安部门关于下落不明案件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1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3.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14.民政部门关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5.革命伤残军人证
1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认定流程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
①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②申请地点
工伤认定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各县(市、区)工伤案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东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由市直窗口受理。
市直窗口地址:市民之家(科技广场东侧)一楼A区108窗口。
市直窗口咨询电话:0374-2968078
各县(市、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业务咨询电话:
魏都区:2653135
建安区:5139190
长葛市:6181566
禹州市:8279816
鄢陵县:7167720
襄城县:8398596
第二步: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详见上方表格。申请人可根据表格要求和其工伤案件类型,提供具体案件所需材料。
①申请材料完整的,窗口审核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②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三步: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补正完整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受理通知书》。
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
(二)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的;
(三)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
(四)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许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判决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第四步:调查核实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开出《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一)需要有关部门出具证据,而一时难以提供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第五步: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核实结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60日内(终止时间除外)作出认定结果。
申请人能够提供视频等确凿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六步:结果送达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20内送达。认定为工伤的,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非工伤的,送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七步:申诉程序
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最终判决撤销工伤认定结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