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指南:
(一)提出申请。
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向区加梯办提出加装电梯申请。
(二)初步审查。
由实施主体所在区加梯办牵头,协调所在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勘察(同步向电力部门申报咨询),在7个工作日内联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签订协议。
初步审查通过后,本单元全体业主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经费筹集(工程费用和电梯设备费用);
2.电梯配置(电梯品牌、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
3.运行维修费用分摊(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
4.使用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共同成立相应组织或委托具备资质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四)组织设计。
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规划方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本单元房屋、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对加装电梯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意见单;对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统一意见。
(五)联合审查。
实施主体向市加梯办提出加装电梯设计的审查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初步审查意见;
3.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书;
4.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示意见单;
5.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收到上述材料后,市加梯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建(消防)、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城管、电力等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出具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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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监管。
由实施主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及监理单位,并选购符合国家标准及我市住宅电梯配置与选型通用要求的电梯。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及监理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属地住建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属地住建及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职责加强电梯加装过程中土建施工和安装施工的安全监管。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七)日常管理。
实施主体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按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鼓励业主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使用登记申请,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申请资料包括:
1.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适用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为安全管理责任人);
2.电梯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3.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用电报装等准备工作,及时接受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