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办理地点
(一)内地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福利院的弃婴儿童在福利院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生父母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在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生父或者生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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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