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区公租房租赁管理(租赁要求+管理规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统筹考虑我市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低收入家庭和非低收入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可按非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对实物配租到位的保障对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30日内与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签订后30日内报市住建局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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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资格核查的约定;
(九)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十)其他约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房租。
三、住建局负责我市城区范围内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产权的公租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管理和运营维护。
四、市城区范围内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产权的公租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纳入基金预算,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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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发区、园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缴使用,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
六、市城区范围区内政府具有完全或部分产权的公租房由市住建局作为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后续管理。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续租。
八、分配对象对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入住手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取消其入住资格。分配对象在2年之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九、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财产、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关情况发生变动时,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