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本级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市本级参保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文件精神,拟对市本级参保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吸纳本省脱贫劳动力就业的市本级参保单位。
二、发放条件
(一)2020年11月以后吸纳的脱贫劳动力并实际在岗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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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本级参保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三)为脱贫劳动力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需三险齐缴),分别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本次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截止计算日期为2021年11月底。
三、补贴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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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保单位如三项社会保险在市、县不同层级经办机构缴纳的,分别在参保所在地就业部门受理各项补贴;国、省驻衡单位养老保险在省级参保的,可在市劳动就业服务处申报养老保险补贴。
四、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报
用人单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城乡就业科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湖南省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3、《湖南省脱贫劳动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4、与脱贫劳动力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吸纳脱贫劳动力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的明细账单;
6、脱贫劳动力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7、材料真实性声明。
市就业服务中心城乡就业科受理申报资料时,应当场审核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资料不全的予以一次性告知。
(二)审核
1、市就业服务中心城乡就业科通过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平台系统逐一比对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名单真实性;
2、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城乡就业科通过各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审核参保真实性。
(三)公示
审核通过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
(四)拨付
公示无异议,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申请(附审定的申报表、花名册复印件备案),市财政局据实安排补助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市就业服务中心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五、受理时间
-
六、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衡阳市就业服务中心城乡就业服务科 段怡如
电话:0734-8867022
邮箱:865730449@qq.com
工作交流QQ群:809052875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