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情形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 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 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 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 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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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 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 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 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温馨提示】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 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 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