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关于开展“两扶”对象申报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2022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工作已启动,现将个人申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省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合法夫妻:
1、本人为农村居民。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本人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出生,年满60周岁(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我省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1、1933年1月1日后(含1933年1月1日)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1973年12月31日前出生)。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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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个人申报时间和地点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对象,请于2021年12月6日前自愿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在办理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当年不再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三、所需材料
1、申报人提供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对象还需提供: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衡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