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户口迁入政策
一、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除外):
(一)子女投靠父母;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三)夫妻投靠;
三、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社区(村)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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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五、公民因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人才引进等原因,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的凭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人才引进落户的,凭资格证书或先进个人评定证书、单位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人才引进是指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人员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
其中大中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高校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有落户需要,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六、公民因购房或合法自建房屋(含商铺),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的产权证或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协议(合同)或房屋产权按揭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七、公民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址(含租赁),可以申请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聘用用工合同)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或房产证(含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八、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离婚证;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九、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所在地,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
(二)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军人军官证;
十、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安置地登记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十一、港、澳、台居民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入境时所持用的有效证件;
(二)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十二、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时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录取花名册)
(二)迁入人员的户口迁移证(在省内迁移的为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十三、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创业地、转入学校所在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或肄业证或转学通知材料;
(二)户口迁移证(省内迁移的凭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三)应届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录(聘)用的,还需提交毕业生就业报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