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是什么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城市居住,作为实际居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办理相关事务的证明。
居住证以市辖区、县(县级市)为单位发放。
市辖区发放的居住证,适用范围为湘潭市全部市辖区行政区域。
县(县级市)发放的居住证,适用范围为本县(县级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发放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到湘潭市其他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主动要求申领居住证的公民。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居住登记地址在城市内部行政区范围内变动的,居住时间从首次登记之日起计算。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三、享受福利
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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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四、登载内容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实际居住地住址、证件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签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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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居住证申领表》
本人居民身份证
本人近期相片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注: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学籍卡、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六、办理费用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毁换领、遗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换发(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七、办理地点
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区服务机构进行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申领受理、换发(签注)申请受理及证件发放。
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制作。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申请受理后的15日内制作居住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派出所实行居住证现场申请、现场制作并发放。
温馨提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