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派出所的父母、子女关系调查核实证明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凭亲子鉴定;
4、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生分配户口迁入
申报材料:
1、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市或各县(市、区)人事局盖“毕业分配”章];
2、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
3、市或各县(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
4、接收单位的录(聘)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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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三、投靠户口迁入
申请对象: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限于中心城市、县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
申报材料:
(一)投靠申请;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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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亲属投靠,迁移时需同时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社区民警意见。
四、公民因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
申报材料:
(一)迁入申请;
(二)社区民警意见;
(三)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合法手续);
(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注: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本地有亲属投靠的,将户口迁至投靠人处,无亲属投靠的,迁至社区集体户。
五、户口迁出
办理条件
常住户口人员因投靠、工作调动、招工、招干、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
办理材料
因投靠、工作调动、招工、招干、退职、退休等需将户口迁往市外的:
(1)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
(2)《户口簿》
(3)身份证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六、户口迁移
办理条件
1、市区内非农业户口之间的迁移
2、市区县内农业人口婚迁
(1) 湘潭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婚后可申请无工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2) 父母双亡留在农村的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当地或其它地区无亲属,要求投靠湘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亲属。
办理材料
市内户口迁移:当事人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市外迁入:当事人须向拟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调动工作证明等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政策规定审批办理。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七、湘潭各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