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或户主应在1个月内,进行出生登记。新生儿(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户口登记,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办理流程
1.准备材料申请
由婴儿家属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提出申请
3.受理,审批
4.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为婴儿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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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在国内出生
1.《出生医学证明》
2.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提供)
5.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
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在香港、澳门出生
1.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2.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
3.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在台湾出生
1.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2.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3.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国外
1.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2.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办理时限:
新生儿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且手续齐全的,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
因特殊情况,新生儿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