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公租房申请初审
1、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到街办(乡、镇政府)填写《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
2、街办(乡、镇政府)指定专人认真核对《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要求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要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3、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街办(乡、镇政府)建立一户一档,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受理情况”内容并签名,将受理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并将数据传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赣州公租房申请联合复审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和申请类别,向有关单位出具《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认定协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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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各部门反馈的《协查函》送达其下属单位。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牵头组织街办(乡、镇政府)、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会审期间对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参与会审的单位在《申请审核表》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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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
5、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6、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下属单位完善《申请审核表》的“联合会审结果”内容,将会审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同时,申请人档案移送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赣州公租房申请复审
1、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5日历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复审结果”内容,将复审情况录入《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