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参保人员1995年10月1日以后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从1995年10月1日起至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算缴费工资指数。
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期间的指数,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补缴基数与办理补缴手续时规定核定缴费基数年度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三)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当年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当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1.0计算。
(四)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后,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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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五)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通知》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发系数的连乘积,计发系数为1.1%。视同缴费年限为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1%
(六)为使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老办法”)平稳过渡,设置五年过渡期(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14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15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16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17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18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19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待遇差。
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采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办法解决,并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14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30%;2015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50%;2016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70%;2017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80%;2018年退休的,支付高出部分的90%;2019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