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门诊报销政策
(二)住院报销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年度设起付标准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1、起付标准
2、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比例
3、市外就医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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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经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部分后再按以上规定结算。
(三)大病报销政策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自付费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的费用和住院参保人员的专家远程医疗会诊补助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一按照90%补助,最高支付额增加到35万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门诊报销政策
(二)住院报销政策
1、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
3、县域外就医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经转诊到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部分后再按以上规定结算。
4、未按规定办理住院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按规定将下降20个百分点
5、对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精神科、儿科、中医科(部分疾病或项目)三类专科疾病门诊就诊实行特殊政策,与上述三类疾病和专科相关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到统筹区内的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分别由基金支付 30%和 2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柯城区、衢江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到市级医院精神科、儿科、中医科三类专科疾病门诊就诊享受上述同等待遇。具体报销范围规定如下:
1.衢州市范围内各精神专科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其他专科医院中依法设置的精神科开展各类精神疾病治疗的相关费用;
2.衢州市范围内各类二级及以上医院中依法设置的儿科对年龄在14周岁(含)以下儿童开展治疗的相关费用;
3.衢州市范围内各二级及以上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依法设置的中医科在开展中医骨伤、针刺和灸法项目的相关费用
(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