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政策
【一降低】
起付标准由改革前10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50元。例如,在一级医院门诊看病,改革前全年医保范围内费用需要累计超过1000元才能开始报销,改革后累计超过50元即可开始报销。
【两提高】
提高年度报销限额。参保职工的普通门诊年度报销限额由改革前2.3万元提高至40万元(含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25万元)。
提高门诊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最高年度报销限额以下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由改革前55%、65%、75%,分别提高到在职职工80%、85%、90%,退休职工85%、90%、95%。
以退休职工林某为例,假设全年林某在三级医院门诊看病花费医保范围内费用50000元。改革前,按规定比例计算可报销26950元【(50000-1000)×55%=26950】,但受全年最高支付限额限制,只能报销23000元。改革后,超过起付标准7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也就是报销41905元【(50000-700)×85%=41905】,比改革前多报销了18905元。
【两扩大】
生育产前检查费纳入报销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生育产前检查费,改革前医保支付包干每人450元,改革后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不再实行包干管理,提高待遇水平。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无需进行意外伤害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
该规定实行后,我市门诊共济保障将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过渡期内(至2023年底前)保留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慢性心功能衰竭、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等9个门诊特殊病种,原其他特殊病种不再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直接纳入普通门诊报销范围,方便群众就医。
二、改革个人账户管理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在职职工2022年3月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减半,2023年12月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2022年3月起按降低1个百分点的比例(即3%)计入个人账户,2023年12月起改为按定额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