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申请材料
(一)主要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一般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本索引页等);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同时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或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详细情况清单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未参保职工申报时提交)
5.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参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参考格式》)
6.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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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相关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属于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处理结论
3.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上下班的路线图(注明住址、单位地址、事故发生地)、考勤记录
5.如受伤职工经120急救抢救,需提交120急救通用病例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对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