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创新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承担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市委“科教强市”“人才兴市”战略,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 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支持对象和申报要求
(一)支持对象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从市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为通过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且在建设和管理期内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省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高层次专家工作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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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负责人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2020 年 6 月 1 日之后从市外(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从事基础与应用技术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且应为《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A、 B、C 类人才中的科技创新人才。
3.项目实施期一般为 2—3 年,须符合全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预算申请资金最高为 50 万元,申报单位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资金的比例不低于 1:1。
二、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编制,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与申报通知。驻烟和市属单位项目可直接申报,区市属单位项目通过区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二)审查公示。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受理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评审立项。公示合格的项目,按程序进行评审、论证、遴选、考察、立项公示等工作流程,确定当年立项项目并进行资金配置。
(四)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项目立项的有关政策文件,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账户。
三、资金保障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从人才专项政策资金中列支,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扶持资金每年根据市科技局提出的项目资金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纳入人才专项政策资金预算申请范围,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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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与监督
项目及扶持资金使用按照《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据实提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同一项目不得交叉申报不同类别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
(三)各区市科学技术局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项目申报质量。
(四)加强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扶持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 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1.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2.上一年度申报单位没有开展研究与开发(R&D)活动的;
3.近两年内承担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有省、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在研的;有到期未验收的省、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的;因非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已承担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终止的;拒不配合科技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项目已通过不同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区市进行限制申报(限制直至取消项目申报数量):
1.所在区市存在较为普遍的拖欠立项项目资金的现象,经督促后仍未将资金拨付到位的;
2.辖区内的立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良好以下的占比较多,或时常出现项目延期、终止等现象的。
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 号)文件保持一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