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用人单位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规定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申请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3个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
三、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缓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请中应注明单位基本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原因等相关内容,属于政府行为的,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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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三)提出缓缴申请时1年内的会计报表、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四、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以下(含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申报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符合缓缴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后,30日内将完成审核,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用人单位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审核未通过的,省厅告知原因后,市局向用人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告知书。
(二)用人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保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省直管用人单位中,部分险种在烟台市及以下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缓缴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六、其他情况
(一)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再次提出缓缴申请,或再次申请未通过,且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