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前检查费
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具体定额标准为:
妊娠满3个月不满5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500元;
妊娠满5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800元;
妊娠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定额为1000元。
产前检查费由职工本人先垫付,生育或流、引产后与生育津贴一起申报、拨付。无生育计划流产的职工,不享受产前检查费。
2、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在综合(或专科)三级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600元;
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25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流产术、引产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上述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为200元;
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限额为150元;
绝育(复通)手术,限额为1500元;
妊娠2个月以内(含2个月)流产(包括药物流产)的,限额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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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400元;
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600元;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限额为800元。
注:每名参保职工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最多报销两次流产费用。
4、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参照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设起付线。
5、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在三级医院生育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享受的生育医疗费待遇低于生育补助金标准的,提供相关材料后,按就高原则,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6、除急诊、急救外,参保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实施。职工持本人社保卡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职工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医疗费,治疗结束后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三级医院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70%报销,实际发生额低于限额标准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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