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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市级统筹的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逐月缴纳;
2、参加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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