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第五条之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二、申请条件
持有淄博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年4200元,城市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526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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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成员及收入范围界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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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6、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①工资性收入、②经营性净(纯)收入、③财产性收入和④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书,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1份);
2、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各1份);
3、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失业登记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1份);
4、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1份);
5、根据需要填写《低保备案表》(1份);
6、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核查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1份)。
五、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县民政部门、镇办民政办。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七、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0533-3887420
张店区民政局:0533-2869930
淄川区民政局:0533-5111919
博山区民政局:0533-4110258
周村区民政局:0533-6195405
临淄区民政局:0533-7220394
桓台县民政局:0533-8186583
高青县民政局:0533-6968455
沂源县民政局:0533-3226196
高新区地方事业局:0533-2341826
文昌湖区地方事业局:0533-6030091
经开区地方事业局:0533-787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