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参保人,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
(二)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停止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但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保的补缴应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后,累计参保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补付职工医保待遇,期间参保人应当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
1.从欠缴次月起,参保人暂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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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内(从开始欠缴之月起连续计算至补缴上月止,下同)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延缴期间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补付,参保人缴费年限可以累计,相应金额补划至个人账户。
3.用人单位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后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参保人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职工医保待遇不予补付(含个人账户拨付待遇),期间参保人应当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
提示:参保人个人未按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不予补缴,期间参保人应当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