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节假日预约服务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延伸政务服务,打造优良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约服务是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内,服务对象因工作急需而与政务服务或中心窗口单位事先约定时间办理的审批服务。
第三条预约服务范围为纳入中心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事项(因受信息核查等外部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的事项除外)。
第四条预约服务时间为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
第五条预约服务采取现场预约和电话预约两种形式。中心在总服务台公开预约服务电话,确保预约服务落到实处。
第六条申请人可到中心总咨询台进行现场预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中心总咨询台提出预约服务的申请。
(二)中心总咨询台与相关派驻部门单位对预约服务时间进行确认,填写《济宁市政务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登记表》,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预约申请人,一份交相关派驻部门单位。
(三)申请人持相关申报材料,按约定时间提前10分钟到相关窗口办理业务。
第七条申请人可拨打中心咨询电话进行预约,电话号码为0537-2367836。其程序为:
(一)通过电话的方式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供预约服务项目、预约办理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收到电话预约后,中心总咨询台与相关派驻部门单位对预约服务时间进行确认,对预约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填写《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节假日预约服务登记表》,并反馈预约申请人。
(三)申请人按约定时间到相关窗口办理业务。
第八条取消预约服务。在预约服务尚未实施前,申请人可拨打相关派驻部门单位应约人员联系电话申请取消预约服务,应约人员应及时告知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申请人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而未到的,应约人员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联系不上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预约成功后未按时履约超过两次的、或者申请取消预约的次数超过三次的,预约申请人的信息纳入预约服务“黑名单”。
第十条重点投资项目预约服务申请,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预约办理事项属即办件的应当天办结,属承诺件的应在现场受理后告知承诺办结时间;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预约服务的,相关派驻部门单位应提前12小时书面告知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并向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政务服务对预约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回访,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了解窗口服务的满意度。
第十三条积极开展节假日预约服务的窗口,按照窗口人员考核办法规定,每次加0.5分;窗口无故拒绝接受预约服务申请或预约后不到场服务或存在服务态度不好等情况的,经查实,每次扣0.5分。
第十四条对预约服务不满意的,申请人可向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0537-3239995)或市长公开电话(12345)投诉。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