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校学生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山东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2、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山东省励志奖学金根据省分配名额确定人数。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14%、人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三档。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济宁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每年暑假期间可以户籍所在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8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本专科学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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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市财政困难县就业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往届毕业生,自愿到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就业,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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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7、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学费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8、勤工助学。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9、校内资助。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