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参保人在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选定医疗机构。参保人如属于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这两种特殊事由,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按如下方式办理:
(1)因病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由选定医疗机构提出转院;
(2)因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根据变更医疗机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办理,具体见如下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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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例1:已办理广州产检,因住所变更,需变更为广州另外一家医院产检,或异地医疗机构产检,需提交含书面说明,医保分中心在核实后予以办理。
例2:已办理了异地产检的参保人,因住所变更,更改异地另外医疗机构产检或分娩医院,或变更为广州产检分娩,需提交含书面说明原因,医保分中心在核实后予以办理,其中变更为广州产检的,在医保分中心办理完成后,需前往新的医疗机构重新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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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已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因住所变更,需变更为广州分娩或流产的,需提交含书面说明原因并承诺属实的新《就医确认申请表》,医保分中心在核实后予以办理,其中变更为广州产检的,在医保分中心办理完成后,需前往新的医疗机构重新选点。
符合规定改点的,已在医疗机构记账的费用,医保分中心将按规定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般不需参保人自行处理;在异地发生的费用,需视情况处理,参保人可在分娩后携资料至各医保分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时一并处理。因疫情原因需改点的,按疫情期间相关政策办理,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得变更选定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