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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泰安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2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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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1000 元/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培训时间和成本,按照不高于10元/课时,最多不超过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培训内容不同,分别给予300元/人、720元/人和1200元/人培训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在真实电商平台(含微店)注册成功的按照12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地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有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且在缓缴期满后,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视为正常缴费,补发相应补贴。

  适用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适用对象:就业见习单位。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申领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申领条件: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补贴标准: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办理渠道: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泰的中央、省属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含驻泰的中央、省属企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毕业生创业政策

  8、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1.5万元。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级注册的小微企业向所属管辖地申请办理)。

  9、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级注册的小微企业向所属管辖地申请办理)。

  10、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适用对象: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补贴标准:给予最多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租金低于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決台来鲁创业青年,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等14类人员。

  在上述基础上,自财金〔2020〕21号文件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下列人员纳入范围(1)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因疫情影响无其他单位就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且出现经营因难的符合创业担保货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人商户。(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申请贷款专门用于购置车辆,通过该车辆进行出租运营并获得盈利,且已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体经营者)。(3)申请贷款专门用于购置出租营运车辆,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加入服务平合并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专职驾驶人员。(4)创办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5)贷款专门用于购置生产经管必需工具的依托平合就业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6)入驻由各级人力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及创业园区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2、创业担保贷款再次申请

  政策内容: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3、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市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适用对象:承担市级创业训练营活动的机构。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4、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政策内容:对市级新评选的“泰安市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泰安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对“泰安市十大创业导师”,给予每人不超过1万元奖励;对获得“泰安市创业大赛”获奖者、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适用对象:市级新评选的“泰安市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泰安市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泰安市十大创业导师”获得“泰安市创业大赛”获奖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5、创业孵化基地租赁补贴

  政策内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其为入驻2020年应届毕业生孵化成功项目减免租金总额的100%给予补贴,每个创业孵化基地最高30万元。补贴期限自应届毕业生孵化成功项目入驻基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适用对象:申请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的省、市、县创业孵化基地;

  (二)为载体内的创业实体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交流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

  (三)向2020年应届毕业生免费提供租赁场地;

  (四)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孵化2020年应届毕业生创业实体(孵化成功是指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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