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预防接种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五章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
(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4月13日修订)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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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7年版)》:“预防接种服务规范。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3、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东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门诊
办理地点:东平街道东山路007号
四、办理条件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五、申请材料
携带产科医院发放的预防接种证、户口本。
六、基本流程
(一)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规定的免疫程序,确定受种对象。
(二)核实受种对象、接种操作:
1、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簿)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核对受种者姓名、出生日期、及预防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
2、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3、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再次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
核对无误后使用扫码枪(扫码墩)将所接种疫苗最小包装的电子监管码记录到山东省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应位置。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疫苗前请受种者或监护人验证接种的疫苗种类、有效期等信息(通过观察疫苗最小包装或疫苗安瓿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
1、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口头、广播、妈妈课堂通知等适当方式,通知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2、接种后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留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如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3、与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疫规划疫苗不收费,非免疫规划疫苗自愿接种(自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东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门诊。
(二)电话咨询:0538-5352933、0538-28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