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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医疗保障扶贫政策(东平县医保异地报销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2 17:38:39
The Beginning

  东平县医疗保障扶贫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和重点人群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集中缴费期内,我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按人均210元标准资助,享受一档医保待遇;如选择二档缴费,个人须补足二档标准差额部分110元,享受二档医保待遇。

  对60周岁(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老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按照人均100元标准资助,个人自愿选择缴纳110元(或220元),相应享受一档(或二档)医保待遇。

  (二)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参保时只补缴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实行医保扶贫倾斜支付政策。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正常人群12000元),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使用特药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正常人群20000元),按照40%的比例给予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二、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本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提出申请之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5.县(市)区确定的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救助标准: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对医疗救助对象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机构减免只针对享受健康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医疗救助对象同时也是优抚对象的困难群众,不可同时享受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补助,应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帮扶待遇。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经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大病保险和医疗机构减免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下列标准实施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按照 70% 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家庭年救助封顶线为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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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照 100% 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 30000元。

  3.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报销目录原则上要与大病保险保持一致。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在核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慈善救助、社会帮扶救助和医疗救助资金后,医疗救助对象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费用累计超出3万元以上的按患重特大疾病进行医疗救助。对个人自负费用超出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如下标准进行救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费用累计在 3-5 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 20% 的比例进行救助;5-7万元(含7万元)的,按照 25% 的比例进行救助;7万元以上的,按照 30% 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4.患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医疗保险机构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对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50%的比例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年救助封顶线为 6000元。

  (三)申请医疗救助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及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医保局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县医保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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