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
2021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仍设定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缴费的医保待遇。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一档缴费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5%(基本药物为9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55%;
二档缴费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5%(基本药物为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普通门诊
报销比例:50%
一医疗年内支付限额为500元
门诊医疗费用中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报销比例:
职工
1.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2.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
3.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退休人员
1.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
2.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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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
普通门诊
比例: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60%,年最高报销800元,退休人员为900
门诊医疗费用中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
大病保险
1、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000元降至10000元,同时提高大病保险补偿比例,调整前报销比例为: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
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5%,
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0%,
30万元(含)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5%。
2、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贫困人口,实行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相应提高各档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5%,
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75%,
30万元(含)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5%。
比普通居民每个档高出5-10个百分点。
原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调整为取消最高支付限额,上不封顶,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口大病医疗负担。
参保职工患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
社区(乡镇)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600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0万元(含)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同时实行报销比例与缴费基数挂钩制度,最低缴费基数以上每增加20%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2%;退休人员分别为95%、93%、91%,低保、重残人员补助后最高支付比例为95%。
参保职工患大病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再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10—25万元(含)部分,按90%补助,25—35万元(含)部分,按60%补助,35万元以上按50%补助,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