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居民用气继续实施阶梯价格制度,阶梯价格的实施范围为市区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
1.普通用户,按户年用气量分三个阶梯,第一阶梯为年用气量216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价格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90元;第二阶梯为年用气量216-336立方米(含)之间的部分,价格由每立方米3.30元调整为3.48元;第三阶梯为年用气量超过336立方米以上的部分,价格由每立方米4.30元调整为4.35元。
2.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用户,按户年用气量分两个阶梯,第一阶梯为年用气量1800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价格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90元;第二阶梯为年用气量超过18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价格由每立方米3.30元调整为3.48元。
3.居民阶梯气价以年度为执行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新通气的居民用户,通气当年按实际用气月数计算阶梯分档气量。
4.户籍人口超过4人(不含)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年用气量基数相应增加54立方米。
5.价格调整前,预购买气量的磁卡表用户已购买的预付气量价格不再追溯。
(二)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及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由每立方米3.15元调整为3.25元。
(三)对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家庭生活用气给予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9元,按月随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基本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发放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天然气补贴”,补贴资金由各区(含开发区)财政予以保障。
(四)市财政对市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居民用气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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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