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资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资助对象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
1. 特困人员、孤儿(含困境儿童)中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
分别按每人每年37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和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由医保部门全额资助;
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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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按每人每年287.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和262.5元的标准由医保部门定额资助。
2. 具有成都户籍尚未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在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按每人每年48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的标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额资助。(上述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
3. 持有成都市核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精神类、智力类残疾人和其他类别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阳光救助”对象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按每人每年485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的标准由残联全额资助;
持有成都市核换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
经民政认定的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按每人每年350元的标准由残联全额资助。
4. 已稳定脱贫人口中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
分别按每人每年200元(含长期护理保险25元/人·年)和175元的标准,由乡村振兴部门定额资助。
上述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成都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按规定享受其它相关部门资助参保的,不予资助。因资助对象个人主观原因自愿放弃政府资助参保的,需签订自愿放弃资助参保承诺书。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符合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人员,参加2023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资助方式和标准,按照资助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残联资助对象按30%比例予以资助)。医保部门资助对象中的成年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不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