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户口落户最新政策如下:
本轮户籍制度改革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融合区域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一、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
凡有意愿来我市城镇居住、就业(就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我市农业转移人口,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在城镇落户。
(一)人才落户。取消人才落户原中专学历、技术职称等限制,凡在大中专院校(不限地域)就学人员,均可按人才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不属我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师学院、职业院校)在校学生,也可在我市城镇按人才落户途径落户。
(二)就业落户。凡已在我市城镇就业(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均可按就业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对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农业转移人口凡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可按就业落户途径在就业地城镇落户,取消了社保限制。本市跨县区(指跨行政区划)城镇间的户口迁移,只签订劳动合同的,还须提供拟迁入地社保证明。
(三) 投靠落户。放宽“三投靠”落户范围,由配偶、未婚子女、父母“三投靠”范围扩大到近亲属及已婚子女,均可在城镇投靠落户。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文的近亲属投靠是指由原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范围扩大至: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兄弟姐妹之间可投靠(被投靠人为成年)落户;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可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祖父母、外祖父母可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已婚子女可投靠父母落户。
原“三投靠”落户及离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按原有关政策执行,不受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我市农业转移人口限制。
(四)居住证落户。凡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均可申请在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城镇辖区落户。本文所指居住证落户只限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可按居住证落户途径在居住证登记地址辖区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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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方式落户。凡无法通过以上途径落户的人员,均可以承诺方式在城镇落户。承诺方式落户是指不能通过以上途径落户的人员均可按承诺方式落户,这是我市兜底性的落户政策,满足了所有拟来我市城镇居住、就业(就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我市城镇的意愿。
(六)落户顺序
以上落户人员及其随迁的近亲属,均可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①自有房屋;②近亲属房屋;③租赁房屋;④单位集体户;⑤社区集体户。
(七)集体户户内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可依申请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二、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一)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可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就业创业范围包括与农林牧渔业相关的农业生产经营业、农产品初加工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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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人员落户申请资料:①凭居民户口簿(户籍在省内人员提供);②居民身份证,就业单位劳动合同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均限本村内注册企业);③创业地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或减免税、担保贷款、创业用地等享有返乡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确认材料;④派出所现场核实调查材料,在原籍(凭本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或就业创业地(凭就业单位接收证明或创业用地凭证材料)或社区集体户落户。
就业创业时间为一年以上;就业创业规模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等因素暂不予限制。
落户顺序:①拥有本人或配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落房屋处;②企业立户的经单位同意落单位集体户;③村(居)立户的经村(居同意)落村(居)集体户;以上均无法落户的落就业创业地社区集体户。
(二)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凭居民户口簿(限户籍在省内人员)、居民身份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在原籍农村办理落户。
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时间指连续一年以上。
(三)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登记,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凭居民户口簿(户籍在省内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宅基地使用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件;未婚声明;亲属关系材料办理落户。
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时间指连续一年以上。
三、关于农村人口合法权益问题的几点提示
1、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2、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3、公安机关按照“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原则只按规定负责办理落户登记。对于农村地区立户、迁移落户涉及的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以及其他村民待遇问题,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不再以户口作为依据。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东政办字〔202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