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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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 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十)在居住地享有机动车注册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十一)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十二)具有本省户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十三)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申请常住户口。
(十四)省内户籍的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以享有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便利。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