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聊城东昌府区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如下:
一、申请条件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东昌府区辖区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首次就业指2021年1月1日前未参加过工作,且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02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在东昌府区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未发生过房屋交易行为,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学历、家庭成员数量分级确定。
以1人户家庭或具有本科学历以下人员的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300元/月;
以2人户家庭或具有本科学历人员的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350元/月;
以3人户家庭或具有硕士学历人员的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400元/月;
以4人户家庭或具有博士学历人员的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450元/月。
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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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或正在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或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5年内房屋被征收未安置的家庭)的人员不得列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范围。
家庭成员数量是指具有东昌府区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以婚姻关系界定人口划分);申请人为我区招商引资或招才引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为聊城市以外的,需取得居住证(该类型人员如未婚则只计算本人,已婚则按上述补贴标准计算家庭成员)。
三、补贴发放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原则上按照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资格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统一申报的方式。
申请人需向单位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居住证(户籍为聊城市以外的)、学历证明(学信网学历证明)、授权核查委托书、首次就业证明、无房证明、无享受租购房安家补贴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需备案)、劳动合同(单位录用证明)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
(二)受理
采取集中统一受理方式。每月10日前,由申请单位负责收集需由申请人填写的《东昌府区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由用人单位填写的《东昌府区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核定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由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在确保所提交资料完整、准确、真实无误后,集中统一向区住建局汇总进行材料复审。区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三)公示
复审合格的,由区住建局统一在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网站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及补贴标准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发放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局将经审定、备案的补贴名单及补贴标准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照最终审定名单确定的补贴金额发放到各申报单位对公账户,由各申报单位集中统一发放到申请人账户。发放时间自申请审定通过当月起按季度发放。
(五)核查
各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责任分工主动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员及家庭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于在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过程当中,发现有不再符合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资格的人员,应当及时停止发放,对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纠正、追回损失并作出相应处理。各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本单位(部门)申请家庭的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建立台账,此项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核查完毕,核查单位并将核查结果报住建、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申请人员应主动提供授权核查委托书,配合各单位(部门)的核查工作。
五、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
六、责任分工
区住建局负责集中统一受理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请、受理、公示和发放;负责申请材料归档、住房租赁合同、发放金额标准及享受住房保障情况的核定;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并按照申请额度拨付;区人社局负责申请家庭成员性质类别、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社保缴纳和首次就业情况的核定;各事业单位、企业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人员所提交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各部门要紧密配合,按职责开展好相应工作,并采取动态抽查和按季度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人员相关情况复核,各部门应采取告知承诺、授权查核等方式推进诚信申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处理、通报相关部门。造成的损失由申报单位负责追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部门积极利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动住房保障数据联网与信息共享,实施大数据联审联查,实现减证便民。
七、其他
本细则是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帮助新就业无房户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惠民举措,禁止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追缴所发保障资金,并列入征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