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东昌府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信息如下:
《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为有效推进《条例》实施,以建设规范化、常态化养犬管理体系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市区养犬管理,争创“精神文明城市”,现结合东昌府区城区实际,将东昌府区养犬重点管理区通告如下:
“济聊高速—光岳路—经三路—纬一路—258省道—湖南路—海源路—济聊高速—嘉和路—昌润路—济聊高速(顺时针方向,后附图例)”区域为养犬重点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犬只信息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登记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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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规定签注、变更、注销、补办犬只信息登记证或者未按规定补办犬只标识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每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每只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犬只未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改正,每只处五百元罚款;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未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改正,每只处二百元罚款;
(六)虐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放任犬只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性质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伪造、变造或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前款第(九)至第(十二)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对养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录入养犬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信息登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