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人社局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咨询电话如下:
电话:0635-2188696
业务咨询电话:0635-2188696, 0635-2189157
工伤人员就医告知书:
1.收费项目及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严格执行省、市工 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简称三目录),住院床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普通病房标准支付;
2.工伤医疗管理
1、事故快报 用人单位要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所属工伤保险经办 机构(简称经办机构)报告事故原因、经过及救治医疗机 构等情况,把《工伤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发送至经办机 构公共邮箱。
2、首次就医: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异地发生工伤的,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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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续治疗或旧伤复发: 填写《聊城市工伤职工继续治疗/旧伤复发申请表》,工伤定点医院填写意见、用人单位同意,无争议的报经办机构审批:有争议的,经市劳鉴委确认。
4、康复治疗:工伤职工伤情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并在入院后填写《聊城市工伤职工康复方案审批表》三日内到 经办机构审批。
5、市外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办理《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备案表》,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意见,用人单位同意并报经办机构备案。
治疗工伤同时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符合联网结算条件的,实行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同时提供社保卡复印件一份以便于直接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
3.注意事项
1、工伤人员就医时门诊或住院要如实向经治医生详细 阐述受伤时间、经过、现伤情、既往受伤史及治疗等情况,并到医院医保科备案按工伤类别管理。
2、个人要求使用超出国家规定"三个目录”范围或与工伤伤情不符的项目并自愿承担费用的,应配合医生签署知情同意书。
3、工伤职工认为疾病与工伤部位存在因果关系的,须经劳鉴委确认。
4、工伤职工应完整保留医疗(康复)票据、住院(门、急诊)病历(复印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费用明细清单(带有甲乙丙类别属性的)、用药处方及检查报告等报销待遇所需要的材料。
工伤职工就医和工伤保险待遇报销需要提供的资料可在聊城市人社局官网下载中心查询。
申报材料齐全的可邮寄也可以到市人社局一楼大厅13号窗口办理。